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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7 10:51:10 点击次数: 来源: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教委1991年5月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函授和夜大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生,系指由国家教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我委批准有权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经我委或国务院部委主管招生工作的部门批准,正式录取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函授、夜大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经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学生注册后,由学校向我委办理集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无学籍。

第四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入学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因身体健康原因还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到我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其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亦可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含不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核课程成绩在30分以下者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成教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凡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学生要按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不参加面授、实验、实习,和不交作业的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准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学站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由学校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报我委审定,允许跳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起点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者,应作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各门课程及格,对原补考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有后续班级的,不得随班试读。

第十三条 计算课程门数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均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休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取,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考虑转专业、转学:

①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工作调动)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审批;

②转入省内其它学校者,由本人申请,单位签具意见,经两校同意,并由接收学校向我委提出书面报告,由我委主管处室审批。跨省者须经学校双方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1月份和6月份办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②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电大转入普通高等学校者;

③师范类(即作教师培养的)转非师范类者;

④由专科转本科者;

⑤文科转理科、理科转文科者;

⑥函授转夜大,夜大转函授者;

⑦毕业年级的学生;

⑧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①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其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②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十八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因病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必须延长时间,经学校批准,可再延长一年。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在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一学年内有四门(含累计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②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未申请复学者;

③一学期无故旷课(即面授时间)达50学时者;

④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⑤因某种原因,学生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⑥本人申请退学,单位同意者。

退学由学校审批,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不算处分。学校根据退学学生学习的情况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函授(夜大)生称号及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法。表彰和奖励的方法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发给奖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②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③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④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处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我委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我委审批。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不得撤销,学生毕业时,档案应寄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我委统一印制,并验印后生效。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我委制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6月,填写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应以换发时间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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